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下称《措施》),在询价、路演、报价、风险提示等环节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行为监管,从尽责履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分析认为,本《措施》作为对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补充配套,仍然是在市场化改革的框架下进行的加强监管的有力举措,直接切中两个要害问题,其一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揭示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风险,其二是加强对投行的监管。
因此第一批新股询价中出现的估值水平偏高,部分原因是新股停发一年有余所导致的抢购情绪,本《措施》从行业PE比较的角度对新股发行价进行风险警示,摒弃了原先行政干预所使用的限价、限定PE这类简单的方式,而是通过增加风险披露的形式提醒投资者注意过热的新股申购情绪,是监管部门合理的市场化监管方式。
此外,我国投行的定价水准、专业能力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通过改良的荷兰式询价模式限制了报价最高的一部分询价,但从已经发行的几单新股来看,投行并未对普遍很高的询价拿出有效办法或者进行控制,此时监管部门加强对投行接受报价和配售、对询价的机构加强监管是必要的。对个别胡乱报价或者扰乱新股估值的机构进行严厉处罚,既是监管部门的分内之事,也可以对不理性的新股询价机构进行惩戒和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