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一旦违法 董事高管须自证清白_顶尖财经网

信息披露一旦违法 董事高管须自证清白

加入日期:2010-12-28 13:03:11

  本报讯 为加大力度打击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昨天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规定》将对“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就可以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保证”义务。

  而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仍将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规则》此次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证监会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规则》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即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即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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