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规定》将对“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监管方就可以根据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职责等信息,推定其负有责任。除非这些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保证”义务。
而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仍将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过错为前提,不实行过错推定。
《规则》此次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类,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证监会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规则》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即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即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顶尖财经网无关。顶尖财经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