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信披违法责任认定_顶尖财经网

证监会明确信披违法责任认定

加入日期:2010-12-28 13:36:30

  以往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由于信息披露违规而又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局面将得到改变。证监会12月27日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焦点一查处办法 将记入诚信档案

  《规则(稿)》对于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查处,提出了两方面的总体要求。

  首先,按照行为的性质分不同层次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同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对于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

  其次,证监会执法人员在调查和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并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作出了严格限制。

  焦点二责任认定 结合主观和客观

  按照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认定其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要求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审查认定。

  客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包括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盈亏的影响和占比)、间接结果(导致发行、资产重组获得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发生变化等)、是否有累犯情节、个体影响(投资者判断、股价是否受到影响)和社会普遍影响等。

  而主观方面要根据是否属于共谋,还是个人行为,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进行补救,是否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等因素综合考虑。

  焦点三责任区分 四方面断责任大小

  《规则(稿)》要求从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和态度,其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专业背景等四方面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区分认定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但是,以上综合考虑的因素并非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可以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有关考虑因素,请求证监会予以综合考量。

  此外,《规则(稿)》还分别对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和不予处罚的考虑情形作出了规定。上述两条都仅是量罚时的考虑因素或者情形,并不构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充分条件。《规则(稿)》还规定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避免当事人简单以各种不当理由提出申辩要求不予处罚。

  证监会说法

  将严查“董监高”违法行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公平和公正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石,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因此,证监会拟通过制定和施行《规则》,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等证券执法人员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现、认定和查处等各个执法环节的工作规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执法体系。督促、引导相关当事人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推动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完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透露,《规定》将对“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认定行政违法责任。本报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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