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5月31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称,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
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
财政补助采取退坡机制。试点期内(2010-2012年),每家企业销售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乘用车分别达到5万辆的规模后,中央财政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据称,五个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并要求他们安排出资金推动试点,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不得对补助车辆实施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限制等。
此外,相关部门已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