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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拟再修订 治乱市当用重典

加入日期:2011-1-20 9:41:41

  本报记者 陈无诤 实习生 韩祯 发自广州

  许健依然激情澎湃,无论在讲课还是接受采访时,声音洪亮、手势频频。

  日前,在暨南大学私募股权投融资与企业上市实战研修班讲课之余,身为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的他,对时代周报记者坦承,目前的证券法能管5-10年,但具体的细则要尽快出来。证券法是大陆法体系,必须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补充,关键就是执行,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要重新制定,这也是监管的难点。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已有12年的时间,其间仅做过两次修订。由于《证券法》最后一次修改已有5年时间,其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

  “证券法须适时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近日明确指出,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颁布至今已有12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已达五年。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年尤其是近5年的快速发展,已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逐步向成熟市场发展。这些新的情况和特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提供创新空间、强化市场化规定、增加国际化中所涉的法律问题等。

  创业板急需退出制度

  “现在好几个创业板的企业都破发了,破发是对其价格的矫正,因为发行价格太高了。”许健面对时代周报记者一语中的地说,创业板块要有更为严格的退出机制,上市以后出现了问题,只有退出。纳斯达克的退出机制非常厉害,将近有1/3的企业退出,而且退出后就不能再进入市场。

  “三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市净率高)是市场行为,二级市场的炒作应是监管重点。“因为创业板公司规模小,盘子小,很容易不断炒作。”许健表示,“美国的监管非常厉害,我们的创业板更要严格监管。”股票市场最主要的是三个问题: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和操纵市场,这三个证券法的禁区别的国家都没解决,这也是当时制定证券法时最麻烦的地方。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对此深表认同,“目前A股的退市制度非常不完善,而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5%的罚款。”这就是说,发行人一旦造假上市成功,监管部门甚至不能勒令其退市,而只能作出募资金额1%-5%的罚款决定。这一规定明显是对造假者的纵容,《证券法》必须对此作出修改,发行人造假上市一旦东窗事发,相关公司必须向投资者退资并退市,以加强对造假上市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此,徐明也强调说,要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退市制度一直备受关注。修订证券法要细化退市条件,确立差异化的“退市”标准。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

  在徐明看来,所谓差异化“退市”标准,即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实际上,退市问题在国内可能被简单化了。许曾考察过欧美的证券市场,退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制度安排,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比如美国共有3000多只股票,每年淘汰1000多只股票,这些股票并非就此退出股市,而是退出指数,在另外一个板块交易(另板交易)。对于股市而言,所谓退市就是不再计入股市指数统计之中,拖大盘后腿。国内目前并没有被淘汰股票的另板交易市场,如果简单地规定“退出”,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深交所目前成立专门小组,正在研究退市制度,将参考借鉴海外有关这方面的经验设计全面的政策框架。”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日前对时代周报记者明确表示:“此外还有创业板会计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在研究中。”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1月18日接受CCTV采访时也表示,在现行的上市规则里面,对创业板的退市有着一定的制度安排。只不过现在是根据我们创业板的特点,能够制订出有区别于主板的,能够防范和化解创业板风险的退市制度。

  内幕交易处罚将加强

  “在《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中,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将进一步加强。”许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新证券法不仅重新厘清了三者的内涵外延,且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凡违反这三条,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必须加大各种经济处罚条款中的罚款力度。”皮海洲认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显然没有震慑力”。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皮海洲建议,可修改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

  中国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频频发生。从国信证券李绍武案到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谢风华案,券商保荐代表人违规持股产生的PE腐败问题已经成了A股一大毒瘤。保荐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高管交叉捆绑的利益集团,正把新股发行当成个人财富的印钞机,无孔不入的内幕交易也正伴随市场的扩容从二级市场转向更为隐蔽的一级市场。最近平安证券的胜景山河(002525,股吧)(002525.SZ)造假案,更是闹得沸沸扬扬。“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一定要加强。”中山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张立厅毫不讳言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PE腐败和证券法还不是一回事,那是公司法监管的,公司法如果规定得非常清楚的话就不会存在腐败。”许健告诉时代周报记者,PE是上市前进入的,受公司法监管,上市后则是证券法监管,这两个法是在一起的,若修改也要一起修改。但是许也承认,PE腐败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没有监管主体,证监会只管二级市场,国资委、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更是管不着。

  早在去年底,证监会就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内幕交易的监控大网,这次监管重点是国资系统、金融办等政府工作人员及投行人士。甚至在更早的2010年6月初,证监会已和纪检监察、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联合调研,“从联合调研部门的情况看,证监会可能将地方国资系统、金融办等公务员也列入内幕知情人登记范围。”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称。

  应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证券法》过去的修改太简单,司法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修正后的证券法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股权分置改革、以及A股和B股的合并问题,并没有得到具体规范,这都为《证券法》再修订预留了空间。

  从基金老鼠仓到兴业证券(601377,股吧)内幕交易案,再到格力电器(000651,股吧)原董秘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被查处,证监会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而现行《证券法》经过2005年的修正,尽管已经对一些原则性条款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规定,但是从实际查处的案件来看,《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仍然需要更加具体和量化,从而增加司法可操作性。

  “要有效地执行《证券法》并使之发挥最大的制度效用,就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并细化某些规则。”北京万商天勤律所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认为,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一部基本法律和该领域基础法律原则的体现,新证券法不可能就证券领域的一切问题都面面俱到地加以规定。

  而徐明表示,修订和完善债券法律制度也非常关键,适当简化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最迫切。目前的公司债券制度与股票制度大致相同,没有考虑到债券所具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市场波动较小、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债券发行条件和程序规定过严。

  “应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徐明具体提出了5点具体建议:一是要拓展《证券法》“证券”的种类与范围。二是调整对“证券衍生品种”的授权立法。三是为市场创新留下必要的规则空间。四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五是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应作出原则规定或立法授权。

  皮海洲认为证券上市条件中关于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规定务必要予以修改。这个内容见于《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第三款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皮海洲表示,有必要将其修改为 “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40%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比例为20%以上”,以此提高新股首发规模。

  “中国目前的法律不允许做市商制度,这也是《证券法》修改的难点之一。”许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了他的忧虑,做市商制度是纳斯达克成功的重要条件,美国有6000多个做市商,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活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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