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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保荐”再现国信证券押宝裕华新材

加入日期:2011-11-23 8:30:5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程久龙

  尽管券商在同一个项目兼做直投和保荐人的模式备受业界争议,但并未妨碍该模式在IPO市场上一如既往的大行其道。

  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河南裕华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新材”)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裕华新材与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股权关系。此次发行前,国信弘盛持有裕华新材1.64%的股份。

  本网记者查阅国信证券201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10月,国信弘盛公司与河南裕华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原河南裕华高白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合同,经双方协议作价,国信弘盛公司以人民币10,000,000.00 元认购河南裕华公司的新增资本金计人民币714,286.00 元。

  2010年12月,河南裕华高白玻璃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裕华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即为发起人之一,持有裕华新材2,622,952股,持股比例1.639%。以此推算,国信弘盛入股成本仅3.81元/股,距离裕华新材递交上会申请仅一年时间。

  由于保荐券商兼做直投,存在多种利益输送的动机,因此该模式一直备受市场争议。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其中规定: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这意味着券商针对同一个项目先签署“保荐协议”后做直投的模式被叫停。

  从目前可供公众投资者查阅的资料看,尚不清楚国信证券与裕华新材签署保荐协议的具体时间点。11月22日,本网记者就此拨通国信证券相关保荐人联系电话,对方以缄默期为由,谢绝回应。

  作者:程久龙

(责任编辑:崔子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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