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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投资者维权遭拒

加入日期:2011-12-19 2:55:58

  司法不健全是驳回主因

  北京二中院认为,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的

  2011年12月15日下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北京二中院就薛洪增律师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联合代理的18名原告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002145)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薛洪增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把该案的判决结果如实向各原告转达,并由各原告最终决定是否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待一审判决生效后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责任难以认定

  据了解,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程文水和刘延泽二人实际控制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河北夏成龙拉链有限公司将其营业执照出借给程文水和刘延泽办理证券账户,并由当事人指使的个人进行中核钛白的股票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证券法》的上述规定, 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宋一欣律师和薛洪增律师分别接受18名中核钛白投资者委托,代理原告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赔偿纠纷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一直到2011年4月12日,北京二中院才给18名原告办理立案手续,并于8月30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北京二中院认为:本案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但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的,对于原告要求程文水、刘延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不健全是驳回主因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案是2005年10月《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后最早起诉到法院并由法院最早以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由作出民事判决的案件。

  薛洪增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案因我国关于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不健全,导致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等无法认定而败诉。”他同时强调称,《证券法》自2005年10月修订后即在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却至今未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作出司法解释。该类司法解释的不健全不但使《证券法》明文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到正确实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反而让投资者在诉讼中遭受了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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