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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营业税政策明确

加入日期:2012-1-14 6:05:15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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