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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曝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加入日期:2014-1-21 20:17:3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公开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包工头”徐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27日,张某亮等农民工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新东方首府A区水电工程“包工头”徐勇拖欠73名农民工工资119.5万元。监察大队当即立即调查。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实。监察大队依法对徐勇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徐勇逾期拒不改正,且对工程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徐勇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占为己有,携款逃匿。

  2013年1月28日,海城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徐勇列为网上逃犯展开抓捕。徐勇归案后,仍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承包人侯维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9日,李某等42名工人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八里镇滑石矿二采区承包人侯维金拖欠工资。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侯维金招用李辉等42名工人于2012年5月至11月17日在该采区工作,工作期间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6万元,且其拒不配合调查并逃匿。监察大队依法对侯维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3年2月7日,海城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侯维金列为网上逃犯,实施网上抓捕。3月21日,侯维金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随后其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侯维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安徽省合肥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蚌埠市南山郦都10#、14#楼工程项目农民工向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工资。经查,在工程建设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姜家彪仍以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等理由拖欠150多名农民工工资560余万元。2月1日,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核实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处理期间,蚌埠市人社局、住建委和公安局多次约谈姜家彪,但姜家彪逾期未改。

  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4日将姜家彪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姜家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王某等人投诉,反映合肥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滁州市中都大道水稳施工项目负责人武有志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不知去踪。监察支队当即展开调查。经查,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武有志将结算的300多万工程款全部挪作其它投资,后因经营不善,未能取得预期收益,于2012年3月逃离滁州,恶意拖欠王某等7名农民工工资20.8万元。2013年2月1日,滁州市人社局依法向环志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派人前往武有志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留置公示送达法律文书。经责令限期支付后,武有志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滁州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滁州市公安局。2013年3月8日,武有志被抓捕归案。7月10日,经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武有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包工头”曹小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小兵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5月至9月底,曹小兵雇佣30余名农民工在该工程施工,每月只向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曹小兵与工程发包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后,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12日失踪,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以发短信、打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联系曹小兵,并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曹小兵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连江县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2012年12月22日将曹小兵抓获归案,曹小兵对逃匿拒不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5月6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小兵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包工头”袁学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学红拖欠工资。监察大队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袁学红在工程完工结清工程款后,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2012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60870元,且出具欠条。此后,张某等人多次向袁学红讨要被拖欠工资,袁学红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襄城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学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3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文书由袁学红配偶签收。其后,袁学红逾期拒不履行。

  2013年1月16日,襄城区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1月25日将袁学红抓获归案。4月10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袁学红提起公诉。4月25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学红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学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荷城凌美手袋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凌美手袋厂全厂员工到高明区人社局投诉,反映该厂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经高明区人社局查明,该厂拖欠46名员工2012年7至12月份工资共计194357元,且该厂属租赁个体工商户,已停产停业,厂内的生产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已被法院查封,经营者黎伟亮下落不明。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员工的工资,但该厂逾期未改。

  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2年12月29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1月5日对该案作出裁定,并对该厂封存的财产中部分成品材料变卖,所得款项8万元支付部分员工工资。区人社局于2012年12月29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日将该厂经营者黎伟亮捉拿归案。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伟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祥宝鞋材加工店、祥宝鞋材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祥宝鞋材加工店、大沙镇祥宝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当即立案调查,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能祥,黄能祥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监察大队依法对该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四会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欠薪逃匿立案侦查。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黄能祥抓获并拘留。2013年4月2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能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能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能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能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工头”李增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9日,段某等4名农民工到甘肃省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电安装“包工头”李增辉拖欠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并提供了李增辉书写的7张工资欠条等证据材料。监察大队随即对李增辉进行调查询问,李增辉对农民工工资欠条予以认可,但以还未结清全部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查,该工程项目部已全部结清李增辉工程款。监察大队依法向李增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李增辉当场签收并未提出异议,但李增辉仅支付了段某、陈某2人的工资,未支付其他2人的工资43700元。

  对此,监察大队多次查找李增辉,但李增辉下落不明。6月4日,敦煌市人社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6月25日李增辉在重庆璧山县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发后李增辉委托其亲属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9月24日,被告人李增辉被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包工头”刘启吾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1月21日, 彭某等25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九家湾“马德里春天商住楼”1#2#楼地下车库电器施工“包工头”刘启吾拖欠工资。经查,刘启吾招用彭某等25名农民工于2012年4月23日至10月在该项目做电工,工程完工后,刘启吾无法联系,只留给每名农民工一张工资欠条,共计164011元。劳动监察员经多方联系刘启吾后得知,刘启吾已经把工程劳务费基本领完但以自己承包亏损为由,没有按要求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刘启吾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2年12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刘启吾逾期未改,且再次失踪。

  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将犯罪嫌疑人刘启吾抓获。2013年10月25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刘启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编辑: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