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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21号文点评:调整5%计算方法提高银行参与证券化的动力

加入日期:2014-1-3 15:42:37

  事件: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2013年21号文,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调整了银行自持信贷证券化产品5%的计算方法。

  简评

  其实质相当于自持证券化资产的结构调整银行需要自持的资产总额不变,都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5%。但是结构作出了调整。按照以前的规定,持有的全部都是次级档的信贷证券化产品;按照21号文,持有的资产包括优先档和次级档,每档持有量占比都是各自档资产的5%。

  其意义包括两点:

  其一、相当于在放松限制,降低自持比例,更好的风散风险。

  之前的要求是,自持的部分都是次级档的资产,其持有比例最低限为全部资产证券化总额的5%。如果100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占比90%,次级占比10%,次级资产规模为10亿。自持资产为5亿(100*5%)的次级档资产。相当于风险高的资产中50%是银行自持。

  调整以后的要求为:自持的部分为全部资产,包括优先档、次级档;持有比率最低限额为各档资产的5%,按照上面的案例,优先级资产为90亿,次级档为10亿,银行自持4.5亿优先档资产,0.5亿的次级档资产。相当于风险高的资产中5%是由银行自持的。这样就能更好分散风险。

  其二、降低资本消耗,节约资本80%左右

  同时,由于银行自持资产中高风险资产占比下降,按照对应的风险权重,能大幅降低对资本的消耗。以前,自持资产为5亿的次级档资产,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测算,风险加权资产增加62.5亿。按照新的规定,假如优先级都按照100%的权重计提资本,次级档按照1250%来计提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增加10.75亿(=4.5*1+0.5*12.5)。新规将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近83%(=(62.5-10.75)/62.5),相当于节省资本83%,大幅降低资本消耗。

  投资建议:

  银监会2013年21号文,有助于降低银行自持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更好分散银行面对风险,且减少对资本的消耗,银行在推动资产证券化中动力将增强。这印证了我们在2014年年度投资策略报告中提出的“创新去风险”的观点,尤其是政策层面将加快银行去风险的过程。短期看,随着shibor回归常态及地方政府审计结果公布,银行业基本面在悄悄发生变化。我们维持行业“增持”评级,建议适度介入银行股,推荐:中信、浦发和招行。

(责任编辑:D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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