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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定为2%-10%

加入日期:2014-10-11 20:13:36

  煤炭资源税改革具体方案落定。财政部10月11日公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通知》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拟定。

  此前(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通知》强调,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通知》规定,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部门官员称,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并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部门官员表示,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按“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资源税中的煤炭税目分为两个子税目,其中,对焦炭按每吨8元-20元征税,其他煤炭按每吨0.3元-5元征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以2%-10%的税率征税,煤炭企业按每吨380元销售,需缴纳资源税7.6元-38元。

  为保证不增加煤炭企业整体税费负担,本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与“立税”并行。在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日联合发文决定,决定全面清理煤炭收费基金。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

  对资源税改革的下一步举措,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透露,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税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

  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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