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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隐瞒诉讼事项 遭河北证监局处罚

加入日期:2014-10-16 11:09:24

金谷源公告,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立案稽查的事项。10月14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总裁路联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金谷源15日晚间公告,4月19日,公司披露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立案稽查的事项。10月14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证监局认定,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2013 年11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谷源再审申请”。2013 年8 月27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 年8 月29 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 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 年10 月16 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 年10 月23 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金谷源直至2013 年12 月7 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金谷源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 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 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金谷源自2012 年1 月13 日起,至2013 年12 月6 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总裁路联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董秘张春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