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莫丽娟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丝毫未减。近日,又新添两家公司上榜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名单,分别是康达新材(002669,股吧)(002669)和金谷源(000408,股吧)(000408)。随着这两家公司相继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书的公告,针对它们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开始拉开帷幕。
业绩变脸背后的问题 康达新材维权细节
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随着这一处罚的公告,因康达新材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的维权索赔也已经可以启动。
康达新材发布的处罚公告显示,康达新材于2011年12月26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2年3月19日,康达新材向证监会报送《康达新材会后事项》);2012年3月30日,康达新材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同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业绩下滑而受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并不多,康达新材应该是属于比较典型的了。”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除了上市前业绩下滑没有披露,证监会同时认为康达新材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该虚增利润的行为同样构成了证券法的虚假陈述,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许峰律师表示。
许峰律师同时提醒投资者,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7月5日之前买入康达新材(002669),并且在2013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达新材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康达新材发起索赔。
“康达新材的处罚是在证监会推出的退市新政生效之前的,投资者可能还享受不了主动赔偿的政策,也只有自己发起索赔才能挽回损失了。”许峰说。
公司深陷债务纠纷 金谷园投资者勿错过索赔机会
几乎与康达新材被证监会顶格处罚同期,上市公司金谷源上周也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隐瞒上亿元重大诉讼而被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99712910元借款及及赔偿35179714元利息。
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昆山宏图不服,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
证监会认为,上述诉讼金额占金谷源 2011 年度所有者权益的 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而在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金谷源在历次公告中均未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据《投资快报》记者了解,金谷源信披违法行为与前几年的宁波富邦(600768,股吧)虚假陈述案非常相似。律师许峰介绍,2012年,宁波富邦同样因为隐瞒重大诉讼事项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而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其共代理了47位股民向宁波富邦提起索赔诉讼,金额共计547万元。该案最近一次开庭是在今年10月14日,该案不日就将判决。
许峰律师认为,与宁波富邦投资者一样,在证监会对金谷源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规定,在2012年1月13日到2013年12月7日之间买入金谷源(000408),并且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向金谷源发起索赔。
多位市场人士表示,在证监会退市新政背景下,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类似康达新材及金谷源这种虚假陈述违规的公司被处罚,有部分投资者会因为证监会的“不赔偿就退市”新政而拿出主动赔偿方案,在新政生效之前违规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其投资者目前还只能靠自己起诉索赔,否则还没有获赔机会。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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