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13日下发《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内容涉及七个方面28项内容,明确提出今年将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按照监管文件,2014年,能源局将继续做好2013年已经部署开展的重点专项监管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电力交易秩序专项监管、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等7个方面。其中,将加强能源项目核准及开工建设情况监管,对项目落实核准文件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在电力市场建设上,2013年,湖南、四川、山西、甘肃等已成为大用户直购电改革试点新成员。2014年,能源局将全面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准入、交易等制度,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力争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低于全社会用电量的3%,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深度试点。
在能源市场秩序与能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上,其监管内容包括: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管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电网输配电成本,监管年度合同电量确定与执行,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征用情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监管。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关注发电利用小时数及重点地区弃风、弃水、弃光情况。组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征收、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并网和运行管理,组织落实《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性文件。
同时,能源局还将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出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监管办法,选择10个省级电网企业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包括国家能源局直接驻点监管1个省),发布监管报告,公布输配电成本水平。
此外,能源局将监管业务拓展至油气、煤炭领域。2014年研究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重点对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能力及效率、接入申请与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促进油气市场发育,规范用气市场,对各地用气项目按天然气利用政策的用气序列开展监管,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人民网北京2月14日电 /记者 杜燕飞)
国家能源局2014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全文)
2014年能源市场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规划、计划、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要求,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积极提升监管效能,维护能源市场公平公正,促进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简政放权后续监管,促进能源规划政策实施
(一)开展能源规划、计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积极参与能源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确定监管内容和重点。组织开展能源规划、计划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或者调研,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促进能源规划、计划、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能源结构的优化。
(二)开展能源建设项目监管。加强能源项目核准及开工建设情况监管,对项目落实核准文件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确保能源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能源项目,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理。
二、突出抓好重点专项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扎实做好2013年已经部署开展的重点专项监管的组织实施工作。针对简政放权、群众切身利益、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秩序等四个方面,组织开展好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电力交易秩序专项监管、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等7个重点专项监管,以点带面,务求实效。
(四)加强专项监管总结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专项监管的总结分析,及时发布驻点监管报告、专项监管报告,研究提出每个专题在全国进行深度监管的思路和建议。建立健全专项监管的程序、制度和办法。针对能源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工作。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五)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全面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一步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准入、交易等制度,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力争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低于全社会用电量的3%,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深度试点。
(七)继续完善各类市场交易机制。贯彻落实《跨省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在重点区域制定出台跨省区交易实施细则。深入推进省内发电权交易,修订完善《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推进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积极探索风火、水火替代交易。修订《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跨省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鼓励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调节能力较差机组与调节性能较好机组间进行辅助服务直接交易,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辅助服务补偿深度试点。
四、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保障市场规范有序
(八)组织开展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监管。组织收集电力企业2013年电力交易信息,对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情况开展专项监管,并进行分析、评价,发布专项监管报告。
(九)深入开展电力厂网界面监管。继续做好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出台并实施国家层面的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调度信息披露与报送制度、合同协议备案制度、年度交易监管报告制度、约谈约访制度等厂网界面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年度合同电量确定与执行的监管,鼓励厂网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年度合同电量,继续推动发电集团内部年度合同电量优化工作。
(十)深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落实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报告制度,督促调度机构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抓好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三公”调度。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修订《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并网运行监管办法》,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一)探索开展油气、煤炭市场秩序监管。加强油气、煤炭相关界面交易行为监管,不断拓展监管业务。促进油气市场发育,规范用气市场,对各地用气项目按天然气利用政策的用气序列开展监管。规范煤炭市场秩序,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监管。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关注发电利用小时数及重点地区弃风、弃水、弃光情况。组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征收、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并网和运行管理,组织落实《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研究制定风电、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性文件。
五、加强能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促进效率提高和公平竞争
(十三)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促进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出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切实推进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明确各方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
(十四)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研究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做好宣贯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对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能力及效率、接入申请与受理、合同签订与执行、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
(十五)加强成本和价格监管。组织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监管办法,选择10个省级电网企业组织开展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包括国家能源局直接驻点监管1个省),发布监管报告,公布输配电成本水平。加快推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含损耗)测算工作,做好跨区域输电价格、损耗审核和复核。制定并颁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线损标准。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监管。研究制定油气管网成本价格信息报送办法,加强对油气管网成本价格监管。
(十六)加强电网工程投资运行成效监管。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直流输变电工程,组织开展造价和运营信息的报送、统计、实地调研及分析评价工作。分析项目经济性及运行实效等,并对工程在完善电网网架结构、实现电力输送等方面的作用进行综合技术评价。同时,从定性、定量角度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
(十七)加强供电监管。加强供电服务监管,继续开展人民群众满意用电工程。加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监管,选择10个省(区、市)开展“两率”(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监测。推动合表小区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开展电力普遍服务监管,督促检查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加强供电市场行为监管,重点围绕电力业扩报装行为、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情况以及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配套费收支情况等开展监管。
(十八)深入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加大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排放监控力度。加强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研究制定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指导意见。逐步开展炼油等行业节能减排监管。积极探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监管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六、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九)理顺和完善能源行政执法机制。认真梳理能源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和依据,理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国家能源局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制订并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执法制度。
(二十)探索行政执法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按照规划、计划、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要求,建立能源行政执法与能源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丰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实施监管司与专业管理司、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联合办案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二十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监管与稽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日常管理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十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加强12398热线运行维护和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督促检查《关于加强12398投诉举报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87号)落实情况。认真、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回访制度。积极开展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三)完善能源监管法规标准。组织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制定出台《能源监管行动计划(2014—2018)》并组织实施。编印《能源监管工作手册》,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完善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电力监管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十四)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实现能源管理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健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在规划、政策和项目核准等方面,形成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完善能源监管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年度基本监管报告和重点专项监管报告,披露问题,实施处罚,督促整改。
(二十五)加强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能源企业定期报送能源供需信息制度,准确掌握能源供需情况。加强能源市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提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做好电煤价格和发电企业成本变化预警预测分析。跟踪掌握国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市场供需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和监管意见。
(二十六)加强能源监管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能源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送办法。积极开展能源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十七)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健全学习培训工作机制,创新学习方式,通过课堂讲授、经验交流、讨论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适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热点难点问题等进行解读和分析,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二十八)加强能源监管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对电力行业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情况进行监管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国非电能源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工作,针对油气管网业务运营模式、能源行业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建设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作者:杜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