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4月01日讯 深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金谷源(000408,股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2年1月13日,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因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10元并判令公司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河北高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2〕冀二民初字第4号),判令公司归还昆山宏图借款73,916,570元及损失3,695,828.5元。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2013〕民二终字第9号)。二审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人民币99,712,910元及利息,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940,008.7元。2013年8月30日河北高院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司在2012年年初涉诉后,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公司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在此之前,公司对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亦未在2012年度及2013年度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诉讼信息。
深交所公告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第11.1.1条、第11.1.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路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