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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出具警示函

加入日期:2014-4-3 15:49:42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组织对你公司融资类业务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4年4月2日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