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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盘剥”普通股股东 广汇能源新增优先股回购条款

加入日期:2014-4-30 11:59:12

4月29日,广汇能源(600256.SH)发布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稿)。此前,头顶“优先股第一股”的概念,公司股票在4月25日首次方案公布后曾一度冲击涨停板,不过,本周以来,公司股价已连续两个交易日大跌。

当天盘中,广汇能源一度探底至6.67元,较前收盘大跌7.23%。此后,在大盘回稳反弹下,公司股票跌幅有所收窄。截至终盘,公司股票报收6.98元,逆势下挫2.92%。较公司优先股方案公布前的股价相比,三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跌幅仍达8.64%。

“公司优先股方案的调整应是考虑到市场情绪不好之后作出的反应。与最初的方案相比,公司新增了回购条款,即根据经营情况,公司未来存在回购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至少给予市场一定的预期。”当天,有机构人士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该机构人士认为,从公司公布的方案来看,感觉公司实在是太缺钱了。公司此次运用融资成本较高的优先股融资方式,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可能最为迫切。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已经接近70%的“红线”。如果公司优先股顺利成行的话,50亿元的权益增加可以在资产负债率不破“红线”的条件下新增100亿负债额度。

不过其表示,对普通股股东而言,这意味着公司的实际财务杠杆越发提高了。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对普通股东的一种“盘剥”。他告诉记者,从公司基本面来看,广汇能源2013年全年净利润才7.5亿元,全年净资产收益率为8.95%。仅按8%的股息率计算,50亿股优先股每年支付的利息就高达4亿元。届时,公司将把一半净利润都先分给优先股股东,而优先股只有5000万股,广汇能源总股本则有52.2亿股,一个只占1%股份的优先股却拿走了上市公司超过50%的净利润。

对此,公司人士当天回应称,“公司优先股方案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是反复讨论、征询意见、权衡多方利益后的结果。主要是多数投资者对审批政策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从而对公司存在误解和误读,这也属正常现象。”他表示,希望投资者相信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与判断,给予“优先第一股”更多实践和挑战的机会。

新增回购条款

广汇能源当天披露的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修订稿)》显示,公司在修订稿中取消了“不设置赎回”这一条款。此外,公司增加了回购条款:“本次发行不设回售条款,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而且,在调整后,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每年优先股是否支付股息。

对此,前述机构人士认为,公司调整后的优先股的核心方案并没有太大改变,只是做了小小的让步。

“如果公司能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的话,规定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设置赎回和回售的决策程序的话,无论对未来的优先股投资者还是广汇能源都有好处,都有回旋余地,也有助于双方降低投融资风险。”该人士称,“公司优先股方案应该留有余地。比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就涉及公司优先股的重大事宜进行调整,设定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采用包括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在内的分类表决机制,就涉及公司优先股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等。”

“盘剥”普通股股东?

“尽管对于全体股东(包括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而言,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比发行前有所下降。但是,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由于需要对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率,即便不需要到期还本,也类似于承担了一种被赋予了优先清偿权的特殊永续债务。因此,公司实际的资产负债率是上升的。”上述机构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表示,优先股的股息往往是正常公司难以承担或不愿承担的,由于融资成本较高,一般只有公司募投项目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优先股股利息,才能承受发行优先股,或者是救急融资又不希望稀释控制权,在其他渠道难以融资的情况下,发优先股来渡过困难期。

根据广汇能源公布的发行预案,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优先股,将用于红淖铁路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事实上,此前,因公司资金紧张,去年公司已经公告转让红淖铁路部分股份。

而从发行方式来看,公司此次拟采取的也是非公开发行方式,其发行对象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各类证券、资金、资产管理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对此,有投资者抱怨,“为什么公司这次发行优先股,就不能用公开发行的方式,让已经焦头烂额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也有机会参与呢?”

“公司优先股方案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是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要求与国内会计处理准则政策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后的结果。” 前述公司人士称。“如果选择公开发行优先股,财务上按照负债处理,一方面提高资产负债率指标,不利于优化财务结构;另一方面债务利息应在税前支付,在实现同样利润情况下反而减少了每股收益,对普通股股东并非完全有利。”(编辑 陈昊旻)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