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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创兴资源发布的“奇葩”公告引起市场关注。上交所在官方微博平台发出对该份公告的回应,并称曾退回该公告,但是公司执意通过事后审核类别发布。上交所亦对创兴资源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股票停牌及发监管问询函。 上交所微博表示,创兴资源该公告内容涉及的媒体报道澄清、大股东承诺等事项的披露形式和语言描述与信批规定要求不符。4月29日下午,创业资源首先按事前审核公告类别提交了该公告,因不符信批规定,上交所将该公告退回。此后,创兴资源又自行按事后审核公告类别提交了该公告,而按照信批直通车规定,该公告在登记上传后可直接对外披露。上交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实施以来,运行良好。目前,约有85%左右的公告已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交和发布,绝大部分公司均能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求披露其公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市场和投资者普遍予以肯定。昨日,在公告中称,某“姓黄的人”十年前就曾恶意操纵利用媒体威胁敲诈,并导致公司股价暴跌。而公告中还为因内幕交易而遭判刑的上任董事长叫屈。以下为通报全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93,以下简称 “创兴资源”)披露的临2014—12号公告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公司信息披露过程2014年4月29日下午,创兴资源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按事前审核公告类别提交“临2014—12号”公告。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发现公告涉及的媒体报道澄清、大股东承诺等事项的披露形式和语言表述与《上市规则》等规定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不符,随后于17时30分将公告通过信息披露系统退回公司,并提醒公司公告的编制、提交和披露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尽量使用事实性的描述语言。经核查,前述公告退回后,公司又自行按事后审核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系统提交同一份公告。根据《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公司自行提交的事后审核类公告,在信息披露系统登记上传后即直接对外披露。二、相关监管措施(一)及时采取停牌措施经事后审核,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注意到,公司公告中大股东承诺的资产赠与、股份增持及推动公司重组等事项的披露内容不充分,涉及媒体报道的说明和主张的事实依据有待进一步核实,公司公告部分内容情绪色彩较浓。为避免对投资者形成误导,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公平,上交所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已于2014年4月30日开盘前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具体复牌时间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进展情况来确定。(二)对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向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下述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按照本所《上市规则》第2.5条和2.11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的编制要求,就该公告中针对媒体报道作出的相关说明和主张,提供详细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2、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的规定,提供大股东书面承诺文件,并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要求,详细披露公司股东的股票增持计划。3、详细说明该公告编制及批准发布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提供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该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的书面意见。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将继续督促公司按照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回应好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三、关于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运行情况的说明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对于原有的信息披露方式,其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公司可以自行通过信息披露系统登记和披露属于事后审核类别的公告,并对公告自负其责,其主要考虑是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正成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交易所由此可以实现信息披露从事前审核向事后监管的转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实施以来,运行良好。目前,约有85%左右的公告已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交和发布,绝大部分公司均能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求披露其公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市场和投资者普遍予以肯定。四、关于上市公司维护自身权益创兴资源本次公告称,公司自身权益因媒体恶意报道、威胁敲诈受到侵害。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但其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对媒体的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确有不实报道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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