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6月初的青岛港融资骗贷风波,至今依然余波不断。
青岛港(6198.HK)7月28日深夜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以及母公司青岛港集团接获中信资源(1205.HK)的民事起诉书,要求取回存于青岛保税仓库货物,如不能交付则须赔偿1.08亿美元,案件将于9月初开审。
根据诉讼文书,原告人中信资源旗下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信澳大利亚”)已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诉讼书,因青岛港相关方不向中信交付223270吨砂状冶金级氧化铝和5004吨电解铜,致使中信由于无法处分标的货物而遭受严重损失。
中信资源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目前存放于大港分公司的青岛保税仓库中货物拥有合法所有权,以及判令青岛港相关方向中信交付标的货物,如不能交付,赔偿货款损失约1.08亿美元,约6.65亿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
无直接追索权?
然而,青岛港国际则在公告中表示,“标的货物乃以第三方货运代理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储存于集团大港分公司,并已因涉嫌刑事活动而由有关公安机关扣留,而公安机关亦已向青岛鸿途进行欺诈调查。”
青岛港国际续指,公司与中信“并无合约关系”,因此管理层初步评估认为“法律诉讼缺乏充分理据”,公司将积极抗辩上述诉求。
“由于中信资源是与第三方货代签署的合同,而青岛港未与其直接签订合约,因此中信资源理论上应该直接起诉第三方货代。从法律层面来说,合同的效力仅适用于合同签订的双方,中信资源与青岛港之间并无直接的合约关系,因此不具备向其追索的权利。”熟悉相关法律的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
“虽然第三方货代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存放在青岛港,物流公司监管失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只要合同没有明确提出双方达成协议将该保管责任已经转移给青岛港,青岛港对存货方并无任何义务赔偿其损失。”上述法律人士补充道。
与中信资源跳过第三方物流直接起诉青岛港不同,山煤国际则选择将德正系的一干企业告上法庭。
6月25日,山煤国际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已经向山西省高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青岛德诚矿业、青岛亿达矿业、广南(香港)有限公司、新联国际集团等多家企业,追讨代理氧化铝贸易的货款。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约11亿。
或有连带责任
根据诉讼文书,青岛海事法院已确定将于9月9日上午9时30分就法律诉讼进行一审。然而,最终青岛港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依然是未知数。
青岛港国际董事长郑明辉曾于6月初表示,“货主及代理均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本公司并非货主与代理间协议的订约方。除装卸及仓储服务外,本集团目前并无向代理提供其他服务,且本集团并无于涉及调查的金属产品中拥有任何权益。”
然而,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师却表示,“虽然法律条款并无显示青岛港与中信资源存在直接的合约责任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后果由谁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证据来判定相关责任方在过程中有无过失和过错,是否存在故意等,由此来判定是否追究其民事责任等。最终青岛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需要通过证据来决定。”
“而青岛港作为仓储企业及第三方监理公司,一旦确认其存在监理责任,或者在内部监管上出现漏洞,甚至如果被发现其与第三方货代串通致使货主遭受损失,青岛港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可能赔偿部分相关损失。”上述人士表示。
尽调不力
虽然中信资源因为此次风波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公司本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相关责任。
“中信资源与货代签订的协议,因此它应该直接起诉货代,然后货代再对青岛港起诉,追究其监管不力的责任。”某大宗商品贸易公司经理告诉记者。
“这个事件中最大的责任方显然在于第三方货代青岛鸿途物流,这家公司很明显是德正资源旗下的。中信资源与德正资源签订了该批货物的销售协议,然后又将货物存放在德正资源旗下的物流公司,我们很难相信中信资源对此不知情。如果它真的不了解这两家公司的关系,只能说中信资源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贸易公司人士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曾报道,这家名为“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青岛港大港厂区最高的建筑综合楼16层,并且已经被青岛市公安局查封。
工商注册信息则显示,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法人为青岛恒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旭军,分别出资195万元、5万元。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青岛鸿途物流有限公司隶属于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氧化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港口代理业务。
消息人士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陈基鸿旗下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控制人。青岛恒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日前因牵涉“德正系”骗贷案而被债权银行告上法庭。
“公司仍在进行内部调查中,不方便评论具体进展。”中信资源发言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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