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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市场化维护的是整体市场利益

加入日期:2014-7-9 8:09:14

  市场化的要义不是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机制,而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也即整体市场的长远利益。
  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是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不妨也可以说,是以“以退为进”的方式对接注册制改革。
  这一次的退市制度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市场反响强烈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纳入强制退市之列。按照证监会发行人的说法,这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言下之意,毋宁说更是对既缺乏对称性又有失公平的失范规则和操纵规程的拨乱反正。强制退市,说到底是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和上市条件严肃性的维护,是企业依法公平地取得上市公司资格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实选择。
  在退市特别是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者强制退市的问题上,也有一个维护少数投资者眼前利益还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也即整体市场长远利益的问题。需要警惕的也依然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名义千方百计让已经明显不具备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该退不退。在以往的退市制度实践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在《证券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保留有争议的“三年亏损”退市指标或情有可原,但像南纺股份那样连续亏损五年也不退市,则未免太说不过去。就此而言,新的退市制度主张主动退市和强制性退市并重,可以有效地防止“放生变成更大的杀生”。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强制性退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将不再受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亦更将有利于节制以往所司空见惯的借壳炒壳热。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说,退市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强制性退市制度的推出,可谓“以退为进”,是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保护,也是一项值得称道的历史性的进步。
  同样的道理,注册制是以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且证券发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接受政府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督为前提的。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同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自我制约机制并不矛盾。为了不让更多的投资者在每一只新股一开始发行上市的时候就输在起跑线,对新股发行中的“三高”、超募和老股东大比例减持套现决不能放纵不管。一讲监督,一讲自律,一触及某些发行人、承销商和机构的既得利益,有的人就倒打一耙,不由分说地斥之为倒退,这不符合注册制的基本宗旨,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在这里,市场化的要义不是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机制,而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也即整体市场的长远利益。退市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尤其是强制性退市制度的实施,同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自律一样,也是一种市场自我制约机制,是以市场不当既得利益主张的有所退,换取投资者保护的有所进,市场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有所进。在这个问题上,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的目标,跟《证券法》的修订以及注册制改革的推进,都是一致的。我们之所以说退市制度的改革是以“以退为进”的方式对接注册制改革,其道理也就在这里。

编辑: 来源:.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