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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加入日期:2014-8-29 8:47:30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9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21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批准,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2012年9月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增加至2.8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 、19.5%和12%。截至2014年6月30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五只开放式基金——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

  在投资决策内部控制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统一的投资研究管理平台和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象备选库,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取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及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通过岗位设置、制度约束、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在交易执行控制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交易部运用交易系统中设置的公平交易功能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所有指令。对于一级市场申购等场外交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分配机制。

  在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有5只基金产品,分别为1只混合型基金、1只指数基金、2只货币基金和1只债券型基金,不存在非公平交易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制度,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仍处于中长期下台阶过程中,通胀水平较低,多方位的微刺激政策开始发力,货币政策逐步放宽,公开市场净投放,央行定向降准,PSL等新工具开始出炉。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呈下行态势,虽然债市刚性兑付被打破,但信用风险仍处于缓慢释放的过程中,市场的风险偏好有所回升,中低评级债券信用利差在3月触顶后有较大幅度下行。

  基金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已度过建仓期进入正常操作阶段,组合投资券种的期限和结构与资金期限基本匹配,重点配置中短期债券,已配置为主,锁定期间收益,精选个券,重点关注信用相关风险,规避高风险行业和发行主体的相关债券。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3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7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上半年经济增速低位企稳,工业增加值触底反弹;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行,基建投资支撑加大,地产投资增速快速下滑;政府反腐倡廉影响逐步消退,消费增长企稳,社消同比增速反弹;外贸刺激政策、人民币贬值、美国经济回暖等影响,出口增速回升;经济增长潜在性指标反弹,二季度经济增长平稳;但下半年由于去年基数较高,而地产投资下滑风险大,在政策微刺激下,预计经济增速下半年下行风险仍较大。

  在央行定向定点宽松政策下,二季度资金面保持宽松态势,在定向放宽政策不变的环境下,下半年的流动性压力下降。虽然外汇占款走低,人民币偏弱,信用风险仍存,新股发行和地产再融资,以及优先股试点,信托大量到期、信用债到期续滚,资金需求大增,但宽松货币政策以及对非标的监控可对冲,下半年流动性保持平稳。

  由于内需不旺,通胀仍将维持低位,CPI稳中有升、PPI基数效应下弱反弹;货币政策延续偏宽松态势;财政政策继续保持积极,改革相关措施会进一步出炉。

  在基本面和资金面支撑下,下半年债券市场预计延续慢牛走势,无风险利率和信用利差仍有下行空间。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严格执行内部估值控制程序,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金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定价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基金经理、数量研究员、风险管理人员、监察稽核人员及基金清算人员组成。基金清算部根据估值委员会的估值意见进行相关具体的估值调整或处理,并负责与托管行进行估值结果的核对。涉及模型定价的,由数量研究员或风险控制人员向基金清算部提供模型定价的结果,基金清算部业务人员复核后使用。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包括鑫利A和鑫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33元,国金通用鑫利分级A份额净值人民币1.023元,国金通用鑫利分级B份额净值人民币1.058元;基金份额总额433,085,966.73份,其中,国金通用鑫利分级A份额303,154,186.56份,国金通用鑫利分级B份额129,931,780.17份。

  2.本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本期财务报表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4年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于晓莲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1416号文《关于核准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6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4)验字第61004823_A01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33,085,966.73份基金份额。其中,鑫利A首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3,154,186.56元(含募集期间利息),折合303,154,186.56份鑫利A基金份额;鑫利B首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29,931,780.17元(含募集期间利息),折合129,931,780.17份鑫利B基金份额;鑫利A和鑫利B收到的实收基金合计人民币433,085,966.73元,合计折合433,085,966.7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和收益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而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债券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债券回购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1.2 权证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3.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鑫利A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鑫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鑫利B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鑫利B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6.4.9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44,999,462.5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319,000,0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1.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1月21日起生效。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1)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① 经营行为规范,在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②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③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需要;

  ④ 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地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策略、行业、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研究、固定收益研究、数量研究等报告及信息资讯服务;

  ⑤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合理。

  (2)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② 本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

  2.本报告期新增东方证券、中信证券各一个交易单元。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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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