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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加速推进

加入日期:2014-9-20 14:02:42

  9月1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同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聚焦于三大理念问题,即扩大“证券”定义范畴,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证券机构综合经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等5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决定。根据决定,包括《证券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和《气象法》在内的5部法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证监会提出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事前审批许可,并根据要求向立法机关报送了修改《证券法》涉及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批内容条文的建议。上述修改意见被采纳并已于8月31日发布实施。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是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

  其中,修改后的《证券法》,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张晓军同时指出,对《证券法》个别条款进行的修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证券法》修订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事项,“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工作。”

  列入2014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的《证券法》,距离上次(2005年)修法已近10年。按照此前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份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9月19日,吴晓灵在中欧陆家嘴(行情,问诊)金融研究院和财新传媒主办的“2014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所聚焦的三大理念问题都服务于一个核心,即扩大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

  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扩大“证券”定义曾经被提上日程,但未达成共识。此番修订《证券法》时,上述议题成为一个争议焦点。曾负责《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吴晓灵表示,“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

  扩大“证券”定义,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则,规范投资合同的行为。这种基本法则将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交易或者非公开交易。通过定义的扩展,符合条件的财产权利都可以证券化,从而提高财产的流动性和拓展市场功能。此举也将为打击披着证券外衣的非法融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修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吴晓灵表示共同的法律规范并不排斥特殊类型证券的特殊规则,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

  吴晓灵强调的第二个修法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她表示,注册制并不是稀奇的事物,不过是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在此基础上亏损的企业也可以融资。信息披露的欺诈行为,不但要负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注册制时,监管介入也要根据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不同,有所区分。对于合格投资者参与的非公开发行,可以豁免注册。从平衡风险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小额发行也可以豁免注册。

  第三个理念集中在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吴晓灵表示,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从满足多样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法人层面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在集团层面综合经营。

  她认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实行牌照管理。证券承销等核心牌照仍然要求是独立法人,但是对于单项的非核心牌照,可以考虑向其他机构发放,允许兼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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