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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防范

加入日期:2015-1-30 14:53:09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 黄震 

  互联网金融报道 2015年1月30日,由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主办,国培机构、互联网金融频道等联合主办的“2015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二届普惠金融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互联网金融风控与小微金融生态重塑”,逾600位互联网金融界、传统金融界、投资界等专业、跨界人士参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在会上介绍了P2P网贷风险的防范。黄震首先重点从参与主体、风控模式等方面介绍了P2P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的区别,他认为中国原来存在的民间金融自身就具有风险,不能将P2P风险完全归咎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同时,黄震教授详细介绍了P2P网贷平台业务类型及其法律关系,并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几类风险及其成因。他重点阐述了法律风险的内涵,从不同主体出发,对防范法律风险给出了可行建议。

  以下是文字发言实录:

  各位下午好,互联网金融一直伴随着风险走过了三年四年五年,从P2P来说,我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引进了P2P,或者说我们自身的已经涉及民间金融引导到了P2P的这个层面来了,所以互联网金融既是一个外来的物种也是一个内生的物种。P2P网站的风险很多是因为我们原来的民间金融就已经有了,不能赖在互联网金融身上,我一直在强调这一点。

  第一个问题我想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P2P和民间借贷的关系。过去我们民间借贷是小规模,地下或者是称之为灰色金融的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P2P为什么会在上升到互联网金融的高度,从民间借贷领域中间升级出来呢?因为大家觉得过去民间借贷不规范,不阳光,风控落后,没有危机的预测机制等等,所以人们就觉得要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些问题,做一些改变。那怎改变呢,一个是组织形式进行转变,推出了小贷公司。第二个是让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再就是又有了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他们就直接是民间第三方服务的中介自己做出来的。

  后来为了使民间借贷进一步规范,行业借用了更多的互联网技术,将信息管理系统、借贷系统、支付系统引入进来,特别是征信评价检测系统和危机警示系统的建设,开始接近互联网金融的形态。但是有一点,就是对于互联网进入2.0时代,这个分布式的交易结构,那时候还理解不深。特别是基于手机每一个人拿的一个移动终端就可以进行交易来说,大家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只是中心的集中的管理平台和数据。那大家看一下在过去这个P2P和传统小贷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个是他们做的一个比较,最重要的是P2P是第三方的中介和小贷公司都是双方交易行为,所以在这个第三方中介中间他就不存在利率限制,而小贷公司和传统民间借贷的利率上线24%是很明显的。那风控模式来说P2P采用数据化的或者说是信用贷款这些,但是也有一部分引入了担保抵押等等,那传统的这个小贷公司就是担保抵押。还有地域范围,互联网金融平台他是跨地域的,小贷公司他有地域限制的,民间借贷是熟人社会,圈子很小,这是一个比较。那到了P2P大家知道,主要是基于我们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出第三方的中介服务模式出来,把他上升到互联网上,然后借助信息平台来提供第三方的信息服务创新了一种更大范围服务的金融模式。

  那这些业务主要是信息触和任务,收益保障,融资担保,现场调查,征信查询,信用评价,贷款管理,委托催收,贷款管理,他是为了方便促进人和借款人直接形成对接,不是在中间形成一种资金池,不是说为自己融资,这一点值得关注。那在这些业务中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和过去我们很多人讲P2P没有区分的,P2P借贷如果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方的关系,那P2P的平台第三方的业务是跟他们的关系,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所以P2P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所以必须要原始的意义上去理解上,就是让资金形成对接,中间形成了一个截留或者是形成了资金池,可以挪用到这个资金等等,都可能有这个P2P的本相。我们国家P2P从现象模式,有线上线下的模式,有小贷公司的模式,那这些模式或多或少的对传统的P2P这种结构是做了调整和改变的。那出了问题的平台有什么原因,第一类的原因就是平台自身经营不上,对这个资金的筹措,人员的管理都做不好,第二个就是安全技术未过关,作为一个互联网的平台,软件的安全,数据的安全等等都没有做好。第三个就是他触及法律的底线,非法集资,更严重的就是集资诈骗,一开始就是为了借这个平台来诈骗资金。

  那网贷作为新型的法律业务,新型的业务有一些特征,就是他与传统的这个民间借贷的差别基于开放的,协助的平等分享的一种业务,而传统的金融是私密的专业的,也强调安全,这个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所以我们经常说互联网向左,金融向右,一种是极端保守的,另外一个是极端的激进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要特别警惕的就是我们基于对于P2P这个行业理解不够,所以继续把这个没有放到互联网上的业务称之为互联网,这个误导了社会公众,也让监管层不满,你信息透明没有发挥出他的优势。他的风险,传统金融的风险加上这个网络安全等等这些风险,就形成了一种风险叠加,风险叠加并不可怕,同时我们也有风险控制的叠加技术,风控传统上有我们的金融风控技术,那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就有加上互联网的风控技术。比如说对于风控的监测预警这个是以往没有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时候很难做到,那今天有了这样的技术对于风控又增加了一种保障。对于大数据时代,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新的技术可能会放大或者是加速风险的传递,或者是溢出,在这个时候对于大数据我们对他的隐私保护,以及他的安全利用等等这些现在还处于法律空白的阶段,要有一些警惕。

  再就是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还有一个很基础性的工作没有做好,就是我们的电子证据他的可信认证,这一部分现在是一种办法,但是电子合同靠大家截屏,所以法律风险现在主要是基于一,已有了法律触碰他,二是没有法律,你可能陷入一个容易造成不准确的预期,这些问题,那我们看不同的领域刑事行政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作为商业我们互联网是一个公开透明的,那很容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这个是在P2P在众筹中间也会出现这些类似的问题,那客户的隐私,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这些我们要进一步的去了解,那法律什么免责就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那证据应该怎么样弱化,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那刑事方面我们国家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的收入更不得倒卖,这个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部门也要加强注意的。那还有一个就是过去原来有一个借贷利息24%的上限,现在由于利率的市场化正在消化,但是有一些人坚持对于高利贷,这个一定要有禁止。那企业与企业之间,我们P2G和P2C都提出来了,这些能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这个也是我们要注意的。那P2P平台可能还会有一些洗钱涉及的风险,自融的风险等等,我们最主要的哪些界定为这个非法吸收存款,我们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个就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时候有容易触犯到刑事。

  包括资金额度,人数等等这些,他怎么防范。第一个就是规范,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行为,必须要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第二个对于个人信息的正当管理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密措施,第三个要远离非法集资,这个出借人和借款人去对接不要形成一个中间的环节。再有一个就是行业自律,我们还有一个协会会出现,把这个规范起来,那就是对于这个政策空当期我们应该有敬畏之心,尊重客户的权利,尊重我们监管层的这个监管权利,最后我们可能要建立一套黑名单,这种共享机制和对于平台的评级评价机制,虽然这个引起了行业的轩然大波,但是也是击中了我们行业的痛点,这个时候要加强我们消费者的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和水平,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P2P查询等级资金的托管是主要的措施,我们希望在这个P2P规范经营的时候,我们马上要留意出台的这些监管有关的政策,这是我们做的一个互联网金融法治公众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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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搜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