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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应以消除监管盲区为突破口

加入日期:2017-3-7 5:21:42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傅莹介绍,《证券法》(修订草案)是2015年4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那是初次审议,2015年底,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现在初审过去快两年,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傅莹指出,《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继2005年大修之后,《证券法》再次迎来全面修订期。与前四次修订相比,此次《证券法》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据介绍,此次《证券法》修改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放松管制,简政放权,鼓励创业创新,推动证券行业的发展。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应该说,为适应资本市场新时期发展,《证券法》的修订势在必行。仅以A股市场乱象来看,现行《证券法》已然不适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因为制度建设存在缺陷,也因为监管部门执行不力,更因为违规成本低,才使A股市场的违规行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革除这一制度弊端,《证券法》的再次修订无疑能够为A股市场提供最佳的机会。

  现行《证券法》自2006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法》不适应市场创新发展要求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位存在偏差;中小微企业多元化直接融资缺少专门制度安排;债券融资制度设计没有体现不同于股票融资的特殊性;有效提升并购重组市场效率的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跨境监管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机制和执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2011年以来,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对《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了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和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下一步修改完善证券法的基本方向和重点内容。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从1999年7月1日算起,《证券法》实施已近18年。在此期间,除了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过大修之外,相关部门再也没有什么动作。因此,《证券法》修法主要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力求取得突破。一方面,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完善退市制度。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这一易被规避的退市标准,将退市标准重点放在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上。同时,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特点,健全完善绩差公司和危机公司退出市场、重整再生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退出制度。

  毫无疑问,中国证监会此前初步确定《证券法》修订方向,或将公开发行制度、证券私募监管、债券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建设以及市场对外开放等作为主要修订内容。这些修订方向明显是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但其中不能忽视A股市场的一重大弊端,亦即违规成本低的短板。而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不仅招致市场的广泛质疑,也导致违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常常不惜铤而走险而损害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反过来又影响到市场本身的健康发展。业内专家建议,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断提速,市场层次、结构不断丰富,新产品不断推出,在此背景下,应对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的功能定位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也应在此次修订中予以考虑。

  《证券法》的修订,只有能够一针见血,击中要害,才会真正形成威慑力,才会达到严惩违规者、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应该说,《证券法》对市场还是能够产生威慑力的。如19年前著名的“5·19”行情启动初期,股指涨势如虹,但由于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导致其上涨的步伐戛然而止,个中《证券法》关于操纵股价的处罚,无疑令诸多投资者不敢“造次”。事实上,这就是法律法规在发挥着威慑作用。目前,在A 股市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以及监管层遭遇的难题,凸显出了《证券法》修订的必要性、紧迫性。《证券法》修订理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否则,法制化保障市场化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应以消除监管盲区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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