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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加入日期:2017-6-29 3:58:21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指引》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框架。并明确对于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但需充分揭示风险。同时规定,对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的,其风险等级实行新老划断。

  给定“五类五级”

  参考性框架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

  据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但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中证协的自律规则。

  《指引》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同时,《指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方法及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上述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如果出现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的情况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明确证券经营机构

  无权限制投资者交易

  据了解,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考察内容包括,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证券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当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时,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

  《指引》再次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现有投资者风险等级

  实行新老划断

  中证协曾经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证协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原标题:中证协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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