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IPO再遇波折:因代客炒股亏2000万被告上法庭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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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IPO再遇波折:因代客炒股亏2000万被告上法庭

加入日期:2017-6-6 16:44:35

  原打算于6月12日开始路演的浙商证券IPO之路再遇波折。

  6月6日,北京时间“零时差”获得一份《常州股民和浙商证券违规“代客炒股”纠纷媒体交流会》的邀请文件。文件称,2015年常州股民金光华与浙商证券签订5000万元的《投顾服务协议》,但期间浙商证券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其巨亏2000万元。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我(金光华)对浙商证券的起诉。

  根据文件内容,常州股民金光华称,2015年我在时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提议下,在浙商证券开户并存入5000万元资金,并与2015年年底与浙商证券签订《投顾服务协议》。

  “期间浙商证券违规操作,严重违反《证券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例,导致我巨亏2000万元,直至今日,浙商证券没有就此事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

  “事件曝光后,新华网等各大媒体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我对浙商证券的起诉。 ”

  文件中,金光华还称,“作为一个弱势股民,我的力量是微薄的,作为一家IPO过会马上就要上市的机构,浙商证券是强大的,但我相信,正义只会迟到,从来不会缺席。6月7日我将在金融街洲际酒店召开”股民的眼泪“媒体沟通会,向媒体朋友讲诉此次事件的所有真相细节,并通过公布事件过程中的所有视频、录音,谢谢大家来到现场。同时,此次沟通会,我也将进行现场文字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而据之前媒体报道,在金光华于浙商证券代客炒股纠纷事件产生后,浙商证券总部谈判工作人员曾告知金光华,签订《投顾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是苏海明个人行为,其涉嫌伪造印章已被浙江警方立案侦查。

  5月8日,浙江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称,“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而公司对客户账户异常交易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错误;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该决定还提及,“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并对员工是否存下私下接受客户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及整顿。”

  今年5月2日晚,经过近3年等待,浙商证券IPO终于过会。不过,证监会也对其提出询问:包括发行人在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和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发行人评级下调的影响,内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为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是否合法合理等。

  不过,对于这些问询,浙商证券并未仔细答复。只是在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内控方面的询问给出模糊的解释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具体规范,于 2016年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而后,因为发行价格太高,浙商证券还推迟了三周发行。

  浙商证券称,公司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为8.45元/股,对应的 2016 年摊薄后扣非市盈率为22.9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18.39倍),因此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的相关规定,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风险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综上,公司推迟三周发行是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非公司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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