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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将被允许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加入日期:2018-3-10 3:00:4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10 3:00:43讯:

  3月9日,证监会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是在此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基础上进行了7条核心修改、17条文字性修改而成。修改内容涉及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至不超过30%、要求境外股东“均应为金融机构”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此举旨在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兑现中美元首会晤我国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

  《外资规则》自2002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总体来看,证券业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引入了一定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先进经验。但随着证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些政策已不适应证券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如: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此外,内地在CEPA项下先行扩大证券业对港资和澳资机构开放,积累了一些经验,需复制推广为普惠性的开放政策。

  常德鹏表示,《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取消“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落实中美元首会晤达成的“外资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3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共识,明确外资持有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出的承诺”;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照《证券法》第125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则可申请4项业务,1年后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2项。为防止无序申请证券业务牌照,要求合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

  四是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五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为实现“引入优质境外股东、引入境外先进管理经验”的目的,优化境外股东条件。将境外股东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机构”调整为“均应为金融机构”;将“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细化为“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确保引入的外方股东均为具备丰富金融活动经验的优质公司。

  六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针对监管实践出现新的情况“部分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即由中国籍变更为外籍,导致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内资证券公司股权”,本次修订将上述情形纳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范围,明确了相关规范要求,该类境外投资者应当限期符合境外股东条件。

  常德鹏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依法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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