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列入2018立修法计划新《证券法》出台箭在弦上

加入日期:2018-3-9 22:37:2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3-9 22:37:25讯:

  本报记者王兆寰北京报道

  《证券法》的修改在2018年的两会传来了新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券法》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肯定会根据市场的改革和实践经验,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证券法》的修改脚步在加快,一部新的《证券法》呼之欲出。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资本市场无论是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外开放的需要,新《证券法》的出台已是大势所趋,且时不我待。

  两年的等待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修订草案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此后,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部分创新举措直接暂停,对现行《证券法》“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

  可以看到,自《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之后,距今已经过去近3年的时间,期间资本市场经历了大的发展,特别是A股被纳入MSCI,对外开放的脚步持续加快。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证券法》修改历时许久,至今仍未敲定,可见其中难度不小。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直言:新《证券法》迟迟未出,反映出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与分歧较大。包括哪些内容纳入适用范围、现货与期货的证券是否要纳入?如何规定亏损上市等。对于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及如何量刑定罪也存在分歧,重大的违法行为要不要将牢底坐穿,如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等。

  在董登新看来,《证券法》的修定要3至5年一小修,8至10年一大修,不要奢求一步到位,用理想主义很难一蹴而就。《证券法》修改要求同存异,主干的内容达成共识,先颁布出来。有争议的地方留些余地,用包容的语句先列出来,留在以后进一步完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路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证券法》到现在已经实施多年,里面诸多条款对现行市场而言已经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了。

  本次《证券法》系拟进行“修订”而非“修正”,修订是对法律进行整体、全面的修改,费时本身就会较长。同时,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较,证券法的修订涉及的关联领域更多、专业性更强。

  乔路指出,时代、市场变化过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需不断总结市场波动的教训,既要根据现在的市场状况循序渐进地进行、尽量涵盖已有变化,又要对未来有一定的预判。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因为《证券法》继上一次修订以后,市场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法律应该要跟上。在未来的《证券法》修订中应该要提高处罚金额,但要根据不同的性质与不同的违规违法程度而有所区别。比如说欺诈行为,因为资本市场核心是信息透明,对于市场欺诈行为要狠狠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信息中心主任张野则认为,希望在《证券法》里加入关于互联网证券的内容,对互联网证券的内涵和原则性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脚步渐近

  实际上,对于《证券法》的修订,监管层就有过多次表态。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强调,证监会要关注国际市场最新立法动态,积极献言,推动《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完善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法制基础。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证券法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计划”再次令投资者们聚焦新《证券法》出台。

  可以看到,本次修订涉及的方面主要有:是否引入注册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三板制度创新、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投资者保护等等。

  在乔路看来,注册制不是说放弃审核,而是说审核并非一定要由证监会完成,是否考虑把这个权限下放。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上,需加大民事和刑事的双向惩处力度。

  另外,许多新三板企业质量参差不齐,缺少流动性、质量不高,对新三板交易制度、转板制度方面要有更有效、更突破的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要按照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思路去修改《证券法》。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

  坚持“三升三降,降低违法收益提高违法成本,确保违法收益低于违法成本,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避免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刘俊海还表示,为遏制大股东高位减持现象,建议适度延长大股东持股锁定期,提高大股东减持股权透明度,在减持之前提前公布减持路线图和时间表,以稳定公众投资者心理预期。

  建立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如上市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就应对公共投资者现金分红。若上市公司亏损,应启动强制审计和问责程序。若管理层经营无方和懒怠甚至侵占财产、掏空公司财产,导致公司亏损,应启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信用制裁。

  刘俊海直言:为降低维权成本,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作为被告的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有义务自证清白。

  此外,在一级市场要积极稳妥推开IPO注册制改革,鼓励好企业脱颖而出,让坏企业不敢到资本市场圈钱。这就需要加大信息披露制度及违法制裁力度。为此,新《证券法》要突出信披公平性与易解性,倡导信披简明化运动。

  对于监管,要按照放权、维权、赋权的理念,实现监管转型。要下放审批权,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大监管者事中事后监管权,特别是充实证券稽查执法队伍;为提高监管效能,要进一步丰富监管的工具箱,规划股灾预防机制,预防机制比事后化解机制更重要。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