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8点40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2017年底宣布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的“顾雏军案”公开开庭审理。
顾雏军为“格林柯尔系”创始人,其风头最盛时控制了5家上市公司,麾下拥有科龙、容声、美菱、吉诺尔等冰箱品牌,占据中国冰箱市场半壁江山。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2009年被驳回上诉。
截至记者21点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在法庭调查环节,检辩双方围绕三项罪名就116项具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并就新证据再做举证质证。按照相关规定,再审结果最快于本月出炉,顾雏军将迎来多年申诉的结局。
交锋一:“空转”是否是虚增注册资本
根据最高法的庭审实录,13日上午,检辩双方主要就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进行交锋。
顾雏军曾在提供给媒体的《刑事申诉状》中表示,为了减少无形资产出资,其在顺德市容桂镇工商局的“主意”下,通过天津格林柯尔“空转”投入6.6亿元后,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价值9亿元的无形资产作价2.4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占顺德格林柯尔股份20%。
检方认为这一过程中,顾雏军“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顺德格林柯尔向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提出的变更股东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申请,被顺利核准。在该变更登记中,顾雏军等人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多家会计事务所没有6.6亿元的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没有6.6亿元实际资金的投入,信用社拒绝在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出资的行政函上盖章。”检方在庭上表示。
但辩方律师认为,“空转”的过程表面看是通过来回倒账产生的,但实际上每次转款均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所有的转款都是真实从银行转过来,你凭什么否定他这样的买卖行为?如果到法院打官司这样的购销合同法院能够不认定吗?债权债务是发生的法律事实。”
双方争论的另一点在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超过20%。
辩方认为,顺德格林柯尔2004年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当时广东的环境下,高新技术产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的(无形资产)注册资本可以超过20%,可以达到70%”。但检方认为,顺德格林柯尔在2002年、2003年没有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远远超过了当时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20%的规定。
交锋二:是正常“压货”还是虚假销售
原二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检方认为,其中一种手法就是通过“压货”进行虚假销售。辩方首先对“压货销售”不属于犯罪进行辩护,“不披露信息并非因科龙电器的大量压货造成,而且我认为压货销售不属于犯罪,也并非压货导致公司的亏损”。顾雏军在庭上表示,按照家电行业惯例,买方需要先付款方可发货,压货销售不是虚假销售,退货亦是家电行业正常现象。
检方则举书证认为,2004年合肥维希公司与广东科龙的协议是在合肥维希成立前就签订了。检察员认为这足以证明其为虚假销售。但辩方认为在成立之前签订协议可能会成立,但这应当是合肥维希公司的责任,另外,交易成立不以营业执照为准,以交付货款为准。
但检方又举证称,合肥维希公司和杭州远东公司签订合同的当天,科龙电器就把所谓的汇票形式退回了杭州远东公司,远东公司在第二天又把该汇票背书给了合肥维希公司,“可以充分进一步的证明科龙电器通过合肥维希公司纯粹就是为了走账”。
“逻辑不成立,12月8日维希来科龙退货,与科龙毫无关系,还会消减科龙的销售数据。正好是跨年的时候退货,不可能构成虚假销售。”顾雏军在庭上表示。
后续:再审结果本月或可出炉
截至记者发稿,“顾雏军案”尚未审理结束,检辩双方仍围绕第三个罪名,即挪用资金罪进行举证和质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决定重审顾雏军一案。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顾雏军案”有望于本月出审结结果。
此时,距离顾雏军被判刑已有10年。
顾雏军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回忆,二审结果下来后,他在狱中写申诉书,直到2012年出狱,2013年开始正式申诉,2014年最高法指示广东高院受理再审申诉,但此后延期十余次。
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1995年成立了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格林柯尔系”曾势头强劲,顾雏军在2004年初还曾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
“我只是想把当时的损失拿回来。”2017年12月29日,顾雏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的上市公司应该还给我。”另外,“像科龙电器,拿着我的专利生产空调,肯定要赔偿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