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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知名老牌私募举牌A股,竟忘了做这事儿!还亏了7900万,证监会出手了!

加入日期:2021-6-12 8:48:31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6-12 8:48:31讯:

  一家成立19年的沪上知名老牌私募机构,因为举牌上市公司未公告,还在限制转让期内反复交易、踩线,被证监会开出罚单,该私募及董事长合计被罚380万元。据了解,这家私募在限制期内转让股票还亏了将近7900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跟着基金君来看看。

  

  上海玖歌举牌上市公司未公告、还反复交易

  经证监会查明,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使用了“吴某继”、“王某培”、“谭某”等9个个人证券账户,还有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去交易朗源股份(行情300175,诊股)的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的是账户名义所有人或上海玖歌的客户,也有的是上海玖歌及其员工。另外,虽然上海玖歌在2015年4月跟德邦基金签订合作协议,担任其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但实际交易过程中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研究确定“荣华8期”账户的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

  我们来看看具体上海玖歌在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是如何使用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的。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此后上海玖歌继续反复买卖,持股比例在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4月13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4月14日持股比例减少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我们来看看在此期间朗源股份的股价走势,可谓是大起大落,最高一度涨至19.18元,2017年4月出现断崖式下跌,一度跌至8.08元。到现在,该股最新股价仅为4.4元,总市值仅21亿元。

  

  证监会还表示,在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上海玖歌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4273.9万股,买入金额为6.12亿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627.9万股,卖出金额为8.63亿元。但是,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却亏损了7898.57万元。

  私募及其董事长合计被罚380万

  证监会认为,上海玖歌投资在持股比例多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和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魏晓微时任上海玖歌董事长,分管主要负责涉案交易的资本市场部,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指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要举牌公告)

  《证券法》也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另外,证监会也表示,上海玖歌投资在限制转让期内交易朗源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

  2019年《证券法》相关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最后,证监会决定: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晓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私募申辩和证监会回应的几个回合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上海玖歌投资及魏晓微提出申辩意见,证监会一一回应。

  比如上海玖歌提出,一是关于上海玖歌控制相关账户超比例持股的情况,未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也未在调查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确认。二是上海玖歌系荣华8期的投资顾问,仅向管理人德邦基金提供投资建议,不能完全控制“荣华8期”账户;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上海玖歌的权益投资部对荣华8期作出投资建议,资本市场部使用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两个部门、人员、业务及客户完全独立;因此,“荣华8期”账户与个人账户组的交易数据应当分别计算。

  证监会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一,关于玖歌账户组超比例持股的事实,有从券商取得的交易流水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第二,根据在案证据,荣华8期的交易决策由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作出并执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权益投资部和资本市场部之间实现了严格隔离并独立决策。因此,“荣华8期”账户作为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的账户,应纳入玖歌账户组合并计算。上海玖歌有义务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随时关注账户组持股情况,并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时进行报告和公告。

  另外,上海玖歌投资也提出,公司的涉案行为没有侵害法益,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均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收购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保护的法益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玖歌主观上没有收购上市公司的意图,行为上没有利用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安排,客观上没有使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进行严重的行政处罚,有违比例原则。

  证监会回应,本案法律适用准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没有将收购意图作为适用前提,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收购意图,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买入朗源股份比例最高达到8.93%,其显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制对象。事先告知阶段已充分考虑上海玖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限制转让期交易行为从轻处以300万元罚款,量罚适当。

  魏晓微也提出,他在2016年9月才担任上海玖歌董事长并分管资本市场部,其对资本市场部招徕大宗交易客户,特别是交易朗源股份不知情,更非决策者。仅根据魏晓微的职务职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给予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证监会认为,魏晓微作为董事长,全面负责上海玖歌日常管理,且其分管资本市场部,对资本市场部的证券交易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不知情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晓微未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依据。此外,我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部分采纳魏晓微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玖歌投资系沪上知名老牌私募机构

  我们来看看上海玖歌投资的情况,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是国内最早成立、存续时间最长的私募基金公司之一,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目前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全职员工22名。

  据官网信息介绍,上海玖歌投资的业务包括专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还有股票大宗交易业务。阳光私募业务方面,上海玖歌投资坚持价值投资,追求稳健成长,目前累计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超过50只。大宗交易方面,上海玖歌投资2008年进入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是第一批专业从事大宗交易的投资机构,据称协助1000余家上市公司股东完成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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