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据悉,在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9个个人证券账户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行情300175,诊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通过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股票数量占朗源股份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5%,此后反复买卖朗源股份股票,持股比例在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2017年4月13日由 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但上海玖歌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的朗源股份股票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2017年4月14日持股比例降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海玖歌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股票4,273.90万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万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股票6,627.90万股,卖出金额为86,340.62万元。
上海玖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11.8.1条的规定。
上海玖歌时任董事长魏晓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838号华都大厦24楼,原间接控制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投资者。
魏晓微,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0 号)查明的事实,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9个个人证券账户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股票。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通过账户组持有朗源股份股票数量占朗源股份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5%,此后反复买卖朗源股份股票,持股比例在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2017年4月13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但上海玖歌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的朗源股份股票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2017年4月14日持股比例降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上海玖歌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股票4,273.90万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万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股票6,627.90万股,卖出金额为86,340.62万元。
上海玖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第11.8.1条的规定。
上海玖歌时任董事长魏晓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玖歌及魏晓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朗源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魏晓微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3日